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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某某、雷某某与张某某、泾源县昊源运输车队、张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经源县昊远运输车队,张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经源县昊远运输车队。负责人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泾源县昊源运输车队、张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雷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免收。审 判 长  常 伟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