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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振祥与陈延利、秦皇岛市抚宁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祥,陈延利,秦皇岛市抚宁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振祥,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利,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法定代表人黄俊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祥与被告陈延利、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