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妹珍与金妹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妹珍,金妹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吕妹珍。委托代理人陶君奎。被告金妹芳。委托代理人季燕兰,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妹珍诉被告金妹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妹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君奎、被告金妹芳的委托代理人季燕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妹珍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402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妹芳辩称: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另外自己已支付人民币113646.2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5时16分许,被告金妹芳驾驶苏E×××××轿车在常熟市海陈线由南往北行驶途中右转弯时,与吕妹珍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吕妹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吕妹珍于同日至常熟市中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两肺挫伤、左侧锁骨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高血压病1级,低蛋白血症、电解质失衡,于2013年11月28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原告因病情需要,遵医嘱购买人血白蛋白针4支(价值2240元),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9日、3月11日、5月20日至常熟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至2014年9月22日再次入常熟市中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行内固定取出术,于2014年9月27日出院,总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06337.85元。2013年10月25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妹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26日,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吕妹珍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Ⅸ(九级)伤残。2、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150日;伤后两次住院时给予2人护理,出院后30日给予1人护理;伤后共60日予以营养支持。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人民币2520元。另查明:苏E×××××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金妹芳。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1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0日二十四时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条款。被告金妹芳具有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前原告吕妹珍在常熟市海虞镇靓洁汽车饰件经营部工作,被告金妹芳诉前已支付113646.29元。再查明:吕妹珍母亲陶凤林出生于1930年1月18日,其父母共生育了吕桂英、吕桂兴、吕妹英、吕妹珍、吕妹芬三个子女。陶凤林每月有230元的居民养老金。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一、医药费原告主张医药费为106347.29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等佐证,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人民币106337.85元。二、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根据法医鉴定书,依法认定营养费为600元(10元/天×60天)。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28元(18元/天×46天),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四、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1680元,本院根据法医鉴定书,认定护理费为6100元(50元/天×122天)。五、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11665元(5个月×2333元/月),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事故前收入情况及因事故减少的收入,本院认为按照常熟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计算,其误工费为8400元。六、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43527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143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九、车辆损失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500元,因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十、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252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为证,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药费106337.85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8元、护理费6100元、误工费84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435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278512.85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费用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合同、常熟市海虞镇虞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常熟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证明、常熟市公安局周行派出所证明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金妹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因苏E×××××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和不计免赔,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金妹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先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100万元)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由金妹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药费106337.85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8元,合计107765.85元,已超过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68227元,已超过限额。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妹珍12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金妹芳承担即158512.85元,按保险约定,该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被告金妹芳诉前支付的113646.29元可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再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给被告金妹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妹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78512.85元。履行方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吕妹珍人民币164866.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金妹芳11364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金妹芳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吕妹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吕妹珍负担48元,被告金妹芳负担612元(原告吕妹珍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妹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金妹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妹珍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