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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耿俊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李×1,王×3,耿俊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男,57岁(1957年9月6日出生)。系被害人王×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女,56岁(1958年7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王×2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3,女,31岁(1983年6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王×2之姐。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文国,男,54岁(1961年1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系被害人王×2之姑父。被告人耿俊辉(绰号二鲁),男,31岁(1983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刑诉(2014)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俊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参与本案民事部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的诉讼代理人赵一凡、许文国,被告人耿俊辉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耿俊辉于2012年12月22日凌晨,在本市平谷区×××村其家中,与被害人王×2(女,殁年27岁)因矛盾发生争执,其间耿俊辉用手扼压王×2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耿俊辉将王×2的尸体抛至本市平谷区××村一机井内。耿俊辉于2013年6月20日被民警查获,并在其指认下发现王×2尸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耿俊辉犯罪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认为被告人耿俊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耿俊辉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诉称:由于被告人耿俊辉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耿俊辉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停尸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45557.68元,并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请求本院依法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耿俊辉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俊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耿俊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耿俊辉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耿俊辉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希望法院认定耿俊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耿俊辉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俊辉于2012年12月22日凌晨,在北京市平谷区××村其住处,与被害人王×2(女,殁年27岁)因矛盾发生争执,其间耿俊辉扼压王×2颈部,致王×2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耿俊辉将王×2的尸体抛至北京市平谷区××村北一机井内。耿俊辉于2013年6月20日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在其指认下发现王×2尸体。因被告人耿俊辉的犯罪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1.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她是王×2关系很好的同学。2012年12月19日17时许,她和王×2最后一次通电话,此后王×2的手机曾在22日0时、23日4时给她发过信息,但是她没见到王×2、也没听到王×2的声音,一直到25日17时许,她也没联系到王×2。她把找不到王×2的事,对王×2前夫王×4说了,让王×4和王×2家人联系,结果也找不到。耿俊辉和王×2是朋友关系,王×2说平时有什么事都跟耿俊辉说,耿俊辉都帮着办了,耿俊辉对王×2挺好的。2012年12月20日,她联系不上王×2,就给王×2现在的对象郑×打电话,郑×说:“在12月20日5点多到8点多这段时间,王×2和我视频聊天,王×2说在耿俊辉家的宝宝房里上网。”郑×也是从那天晚上和王×2视频聊天之后,给王×2打电话就是关机状态,一直也没联系到王×2。她收到王×2信息的经过是,22日0时07分,王×2给她发信息:“才充好电”,23日4时12分,王×2的手机又给她发来一条信息:“我的手机可能坏了。临时跟吴姐去深圳几天看看货源,还有郑×再打电话给我,别理他。告诉他我不可能和他有结果的。我恨他!”23日4时46分,她连续收到了王×2发来的信息:“电话老关机!快气疯我了,真想一顿砸!”、“二姐做了一件特错的事!心情特别差。感觉好累好累!真想死了算了!”、“好了!吵到吴姐了,回来再聊吧。”王×2手机里存她的名字是“娇儿”,她收到王×2的信息后给王×2打电话,但还是关机。后来她又给王×2发过短信,以后王×2就再也没有给她回过任何信息,也没打过电话。短信中的“吴姐”,王×2没对她提到过,王×2的店员也不知道这个人,而且王×2的店不用到深圳进货,都是从北京木樨园进货或厂家配发货物。王×2的手机是三星直板智能机,从2012年11月底至12月15日,她和王×2几乎天天在一起玩,她没发现王×2的手机坏过。她感觉王×2和郑×正在搞对象,二人关系挺好的。20日王×2和郑×视频聊了三个小时左右,没有吵架。至于王×2短信中提到的和郑×的事,她不知道是什么原因。2012年12月26日上午,王×2的父母去顺义区牛栏山派出所,根据车牌号码找到了耿俊辉。她听王×2的父母说,派出所警察给耿俊辉打了电话,耿俊辉说在23日1时许,二人吵架了,王×2自己走的。后王×2的大姐王×3又给耿俊辉打电话了,耿俊辉说王×2欠他26万块钱,还给王×3转发了一条信息,是王×2给耿俊辉发的,大概意思是说,王×2欠耿俊辉的钱,还不起,把车抵给耿俊辉了。王×2没对她说过欠耿俊辉的钱,而且王×2有钱。2012年5月,王×2对她说过,耿俊辉要跟王×2借钱,因为耿俊辉家里要拆迁占地,想多盖点房子。2012年12月初,她们在一起玩时,王×2说:“买车都是我自己的钱,这回我可没钱了,挣的钱都买车了,再有就是借给耿俊辉的钱了。”具体多少她当时没注意听,不是二万就是四万。王×2脾气急躁,交往圈子复杂。2.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她是华歌博森母婴店店员,王×2是老板。她最后一次见到王×2是2012年12月17日。12月19日18时许,王×2给她打过一次电话,问了一下当日的经营情况,王×2说20日要和平谷的一个大哥去给车上牌照。她们的进货商中有吴玉华和吴秀华。王×2有对象,是一名理发师,二人一起住在王×2那里。3.证人王×4的证言证明:他是王×2的前夫。王×2开的店效益挺好,一年挣十多万元。2012年10月,王×2对他说:“有一个部队的人在追我。”但他没有见过该人,二人发展到什么程度他不知道。他最后一次见王×2是在2012年11月初。直到12月25日,他才知道王×2失踪了。后来他给王×2打电话,手机是关机状态。4.证人郑×的证言证明:他和王×2是中专同学,从2001年就认识,2002年他当兵后就没联系了。2012年5月份,他上网加了王×2的QQ号,二人互留了电话号码。直到11月底或12月初二人才见面,王×2和他说了买车的事情,说买车的钱都是王×2自己挣的,用王×2平谷一个哥的购车指标买的,上的北京车牌,王×2的哥欠王×2二万或者四万块钱。他们也谈到了交朋友、搞对象,王×2同意了,等他离婚的事情有结果了,就和王×2在一起。王×2自15日回北京后,他们打电话或者聊QQ。12月19日17时许,王×2说在北京市里,把车的导航安装完了,王×2和王×2的哥在北京吃饭呢。12月20日17时许,王×2使用电脑上网,先给他发QQ消息,说手机没电了,后来他们视频聊天,没使用语音功能,都是自己打字。王×2说:“在我哥家里,我选的车牌号是京QXXX**。”视频中王×2说:“在我哥家的宝宝房。”他看见对面的墙上有图案。当日17时30分,他下班回家,接着和王×2在网上聊天,当时二人是打字聊天,说的就是二人感情的事,王×2还说:“昨天花了28000多块钱,有给厂家结的10000多块钱,21日去给汽车做地胶、贴膜。”2012年12月21日晚上,他应该给王×2手机发过短信。在王×2失踪前他们一直有短信往来,他记得应该发过“我明天就去离婚”之类的短信。5.证人王×5的证言证明:王×2是他的女朋友,他们是通过微信认识的。2012年12月17日晚上,他最后一次见到王×2,当晚他在王×2家住的。王×2说第二天要和平谷一名叫“二鲁”的哥哥去上牌照。2012年12月18日22时许,他最后一次通过电话联系王×2,王×2说在平谷的哥家,说了一分钟左右就挂断了,此后他就没有联系上王×2。他感觉王×2的经济条件还不错。6.证人王×6的证言证明:他和王×2是2009年认识的,当时他和王×2前夫在牛栏山一起工作。他和王×2谈过男女朋友,从2012年9月至今他们联系就少了。2012年11月的一天,王×2打电话让他跟着一起去买车,他们去石景山古城附近的一家4S店提车。王×2自己交的钱,大部分是刷卡,给了三四万现金。后来他们开车去平谷,到平谷县医院门口拿的平谷一名男子身份证,去办的车牌照。王×2事先和他说过,要用平谷一个哥哥的身份证去上车牌照,拿完他们就回顺义了。王×2说用平谷一个哥的指标上车牌,他还说别被骗,王×2说手机里有通话录音没事。在他们谈朋友期间,他常去王×2的店,一个月赚一二万块很容易,营业额好时一天五六千,利润大。他认为除了房屋水电费,一年也得剩十万块。王×2脾气不好,社会交往比较复杂。7.证人牛×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一天,他去王×2经营的母婴用品店买衣服,和王×2说过几句话。8月底的一天,他去母婴用品店,当时王×2没在,他就从售货员那要了王×2名片,通过手机号加了王×2微信,在微信上聊天。他说是怀柔区解放军装备学院的连级文职干部,通过聊天王×2对他的身份也认可了,这样他们就认识了。他为了博得王×2的信任和好感,从互联网上办了一张假军官证,而且给王×2看了,王×2对他更加信任,好感进一步加深。10月王×2对他说要买车的事,向他借点钱。11月中旬一天,他们去北七家车市买车,王×2带着一部分钱,还有从老家姐姐处要回了二万块钱,还有一部分想跟他借,他没钱就骗王×2说在筹备钱。当日太晚了没买成,他们回王×2家。王×2特生气,叫他赶紧借钱,怕他明天不去买车,还把他的假军官证、假军人驾驶本、农行卡、驾校刷时卡都扣了。第二天王×2没找他就买车去了,中午通过微信告诉他,王×2知道他不会跟着一块买车去,就没找他,已经买完车,用王×2平谷一名男朋友的名额上了北京牌照。此后他们就没再见面聊天了。王×2脾气急。8.证人耿×1的证言证明:他的牌场设在平谷区××家中,2012年11月初弄起来的。耿俊辉自11月下旬以来,只要有时间,几乎天天去玩牌,一般是下午3、4点钟去,晚上12点左右散场时走。耿俊辉有时开车去,是银灰色三厢福特。从2012年11月起耿俊辉到他这玩牌都是一个人,玩牌时没听到有女的给耿俊辉打电话。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从小就认识耿俊辉,长大了就不在一块了。2012年12月初他到耿×1家玩牌见到了耿俊辉,印象中耿俊辉最近每天去。如果他们玩到晚上,基本都是散场一块走,有二三次在傍晚5、6点钟时,耿俊辉说回家看看老爷子,十多分钟就又回来了。12月21日当日他们和耿俊辉肯定一起玩牌了。他感觉耿俊辉挺实在,在牌桌上没差过别人钱,玩牌过程中没有女孩给耿俊辉打电话。10.证人耿×2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0日晚上,他和耿俊辉在耿×1家打牌,21日凌晨打完牌,耿俊辉闹着玩打了一次“110”,但没听到耿俊辉说话,打完电话他们就散了。11.证人耿×3的证言证明:他是耿俊辉的朋友。2012年11月前后的一天,耿俊辉说手头有点紧向他借三万元,在阴历年前就能还他。第二天他到大旺务村北口马路西侧给耿俊辉三万现金,没打借条。2013年1月2日他看见耿俊辉在辛店村超市买烟,当时耿俊辉开着一辆灰色三厢汽车。1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他和耿俊辉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前几年他借过耿俊辉二万块,现在还没还。耿俊辉家在大旺务村,他有耿俊辉家钥匙所以经常去。2012年12月24日平安夜他去过,就耿俊辉一个人。21日上午他打电话跟耿俊辉借钱,当晚耿俊辉就给他送去了。耿俊辉开一辆三厢福特轿车,这是他第一次见到这辆车。13.证人王×7的证言证明:他是耿俊辉的朋友。2010年10月,耿俊辉在大旺务村北路口对面盖房子,给他打电话说盖房没钱了,向他借钱,他借了七万元,没借条,耿俊辉没有还他钱。14.证人田×的证言证明:她是耿俊辉的母亲。以前耿俊辉住在承包地盖的住房,在平三路与京平高速交汇桥往南二三百米路西,房都是耿俊辉盖的。自2012年3、4月份耿俊辉开始在那住,因为要拆迁,以前租房的人不租了,耿俊辉在那看房子。耿俊辉的房子从2008年开始建,因为钱不够,直到2013年拆迁也没盖完。以前耿俊辉交过一个外地女朋友,后来也交过一个本地的。15.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她是王×2的姐姐。2012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母亲李×1给她打电话说王×2找不到了,有一个星期左右了。王×2的店员说,19日王×2打过电话,后来再没联系,那名店员天天给王×2打电话,总是关机。王×2前夫王×4、朋友刘×都找不到王×2。她就打北京的“110”,警察把电话转到顺义区牛栏山派出所了,她把妹妹失踪的事对警察说了,警察让她父母过去报案、采集血样。她在兴隆给王×2的朋友打电话,后从刘×处知道王×2新买的汽车牌号京QXXX**,是王×2用平谷一个朋友的指标上的牌照,于是她把情况告诉父母,她父母告诉了派出所警察,警察按照牌子找到了车主耿俊辉的电话139XXXX****。警察给耿俊辉打过电话,耿俊辉说二人吵架了,王×2自己走了。26日下午她父母就到平谷报案了。她妈把耿俊辉电话告诉她了,她在26日前后给耿俊辉打了二十个左右电话,询问王×2的事。她问耿俊辉:“最近见过王×2没有?”耿俊辉说:“在18日到23日凌晨我俩都在一起,后来吵架了。”她问:“为什么吵架?”耿俊辉说:“最近老有一个兴隆的男的给王×2打电话、发信息,我不在家的时候王×2就上网聊天,等我回家后王×2就下线,不让我看聊天信息,有一次王×2在外面给我洗衣服,王×2手机来信息了,我就看了内容,说是‘三十天以后办离婚’之类的内容,后来我们就生气了。”她问:“你知道信息谁发的?”耿俊辉说不知道。耿俊辉说这两天二人一直吵架,她问:“王×2怎么和你吵的?”耿俊辉说:“王×2不说话,就自己在那坐着,啥也不说。”她问:“王×2什么时候走的?”耿俊辉说:“23日凌晨,我平时爱玩牌,22日晚上我开车去村里转一圈,但没玩着牌,我在牌局看了会儿就回家了,到家也没看几点就直接上床睡觉了,王×2还在那坐在呢,我们也没说话,后来正睡觉,我听见卧室门响了,可能就是那会儿走的,当时没看时间。”耿俊辉说:“我住在村外一个新建的房子里面,那个新建的房子要评估了,还要租出去,我在那看着,王×2跟我住那个新建的房子里。”26日她打电话问:“我妹妹汽车的事?”耿俊辉说:“车和钥匙都在我这呢,你妹欠我二十六万,拿这车给我抵账,两年半前王×2从我这借了十三万,说是给父亲看病,没有欠条,一年半前王×2开的店一直经营不好,又进货又交房租,跟我借了8万。2012年年初王×2去北京进货,手里也没钱,都是我跟着去进货,货款都是向我借的,先后四五万,也没有借条,我平时挣的钱都给王×2了,王×2的店根本不挣钱。”她问:“你是怎么借钱给我妹?”耿俊辉说:“每次都是给现金,还有平时给王×2的钱都是现金。我是开公司的,没实体店,就是做办公用品。”耿俊辉不让她们把车开走,说借给王×2的钱都是向朋友借的,上哪还人家钱啊。耿俊辉就把王×2临走时给耿俊辉发的信息转发给她了。耿俊辉说:“王×2买车,我没出钱,上牌子我们也没有协议。”她认为耿俊辉转发的信息不是王×2的口吻,因为王×2是男孩子性格,不会说软话。王×2脾气急躁。她给王×2看过店,王×2的经济条件不错,根本用不着借钱。她父亲没得过大病。王×2的店进货就是从百荣世贸城进货,从来不去深圳等地进货,进货商也不可能把货源告诉零售商。16.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他是王×2父亲,王×2于2008年11月左右和王×4结婚。2010年4月左右在顺义城区开了母婴用品店,2011年春天和王×4离婚了。王×2挺讲义气,脾气不好,对钱看的挺重。王×2经济状况挺好,在顺义的母婴用品店每天营业额三千块左右,年收入纯利润在十万元左右,开店近三年有一定的存款。王×2主要是和兴隆老家的同学交往,最好的同学是小娇(刘×),然后就是王×2和王×4离婚后交往的几个人,有一个和王×2一块提车的小伙子,比王×2小好几岁,和王×2处过一段时间男女朋友,他们没同意。王×2说过和兴隆的郑×处对象,还说过一名姓牛的男子,冒充部队的,王×2最后说是骗子,不了了之了。王×2也说过耿俊辉,2005年前后提到,说耿俊辉是平谷跑兴隆的小公共汽车卖票的。2011年底,王×2说平谷那个卖票的向王×2借钱,最后借没借王×2没说,后来知道王×2用耿俊辉的指标上车牌。耿俊辉说王×2借了二十六万,其中一部分是以他得了尿毒症为借口,借过十三万,耿俊辉又提供不了借条。他没得过尿毒症,身体健康。17.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她是王×2的母亲。派出所的人给耿俊辉打电话,耿俊辉说12月23日1时许,耿俊辉和王×2打架后,王×2就从耿俊辉家走了。王×3打电话给耿俊辉,耿俊辉说王×2的车在耿俊辉家,王×2欠耿俊辉26万元。经王×3查询,王×2的车上到耿俊辉的户头上了。她听刘×说,耿俊辉欠王×2钱不是二万就是四万。18.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负责对被害人王×2的尸体进行解剖。在尸体检验中可见被害人下颌骨及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但周围软组织未见出血,可以判定上述损伤系死后高坠形成。认定“死亡原因不排除扼压颈部致死”的具体依据和理由是,此案尸体检验中发现,其舌骨周围软组织出血,其他部位及重要脏器未检见生前所形成的致命性损伤,毒物检验仅检出少量乙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物,故总体分析王×2死亡不能排除颈部受压致窒息死亡的可能。因被害人尸体高度腐败,颈部皮肤损伤痕迹已灭失,因此无法判定形成舌骨周围出血形成的具体方式,但可以肯定颈部生前一定受到钝性外力的作用。19.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村北的“十八旦”机井,该机井的北侧是倒塌废弃的机井房,南侧、东侧和西侧是农田。机井的横截面为圆形,直径2.6米,井深13米,井底没有积水。井口用水泥板遮盖,在井口的东南侧露出一个扇形洞口,洞口的两个直边的长度分别为55厘米和52厘米,弧形边的长度为76厘米。在井底的西侧有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尸体头朝南、脚朝北,下身穿黑色连脚裤,上身穿黑色秋衣,头部裹有黑色塑料袋。20.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3年6月21日,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耿俊辉时,其主动供认将被害人王×2掐死并抛尸。侦查员在耿俊辉详细供述了抛尸地点后,于当日由其带领来到平谷区××村北十八旦机井处,其指认该井就是其抛弃王×2尸体的地点。后经现场勘查,在井底发现尸体一具。2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平公(网安)勘(2013)0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地点位于平谷区××室,对耿俊辉在家中使用的台式电脑中王×2QQ×××聊天记录进行勘查的情况。2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病理)字(2013)第FYA1303049-BL01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分别提取死者肋软骨、胸壁肌肉软组织等生物检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室进行DNA检验。鉴定意见为:因王×2尸体高度腐败,故不排除王×2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23.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法医提取王×2父母王×1与李×1的血样并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2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209002-WZ900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1、李×1是王×2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25.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王×1报案等情况。26.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12月26日王×1报案称,2012年12月20日,其女儿王×2使用耿俊辉的汽车牌照指标,王、耿二人一起为王的汽车上牌照,后王在耿家留宿,之后王不知去向,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下落不明,怀疑女儿被杀害。2012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线侦查。后侦查员从耿俊辉处将王×2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京QXXX**)起获。经工作发现,耿俊辉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6月20日17时,耿俊辉在平谷公安分局东高村派出所调解纠纷时,侦查员将其抓获,并对其依法传唤。27.交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出具的查询材料证明:王×2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2年12月19日在中汽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16580元。28.北京中汽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开票日期2012年11月30日,购货人耿俊辉,车辆类型为蒙迪欧轿车,价税合计185800元,销售单位北京中汽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情况。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出具的查询材料证明:王×3卡号为×××,于2012年11月28日消费人民币157370元等情况。30.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187XXXX****(王×2)手机于2012年12月与186XXXX****、139XXXX****等通话情况。3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提取的耿俊辉手机短信照片证明:187XXXX****于2012年12月23日3时54分给耿俊辉发送的短信:“哥我欠你的恐怕永远也还不起!我知道你不想见到我,我也知道你不会原谅我。谢谢你对我的好!别再生气!为我这样一个女人不值得!欠你的钱我没办法还,只能把车顶给你!”等内容。32.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提取的王×3手机短信照片证明:耿俊辉于2012年12月26日12时30分向王×3转发的上述短信。3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耿俊辉、被害人王×2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4.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35.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耿俊辉亲属交纳人民币75000元。3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6月21日,侦查员驾车由犯罪嫌疑人耿俊辉指路自平谷分局刑侦支队出发,出门后左转沿平三路向南直行,当行至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口对面西侧耿俊辉家住宅(现已拆除)处,耿俊辉指认此处是其杀害被害人王×2的地点;经大旺务村口向东行驶进入大旺务村内,耿俊辉指认大旺务村北十八旦机井,是其抛尸地点,十八旦机井南侧5米处地上,是其焚烧被害人旅行包及衣服等物地点;后沿平三路原路返回,当行至东高村镇“平谷区第一职业学校”对面公路处,耿俊辉指认此处是其丢弃被害人手机、手机卡地点;当行至东高村镇音乐环岛东北侧自行车便道处,耿俊辉指认此处是其丢弃被害人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地点。37.被告人耿俊辉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1日白天,他和王×2开车转悠,当晚开车到燕郊转一圈,回家大约是22日0时许。他把王×2放家里,就开车去耿×1家玩了一会牌,0时30分许他回到家,看见王×2在电脑旁坐着,王×2赶紧把一个程序关闭,就去洗衣服了。王×2的这个举动让他怀疑王×2背着他干什么了,当时他没说什么,就躺床上。他看见王×2的三星黑色触屏手机在电脑桌上放着,就拿起来看,看见王×2手机上有郑×给王×2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明天去离婚,他就问:“这人是谁?”王×2说是一名男同学,他问:“既然是同学离婚为什么要告诉你?”王×2不言语了。他当时就认为王×2背着他干了对不起他的事,就骂王×2,王×2也不出声,后来他觉得没意思了,就关灯睡觉了,王×2也躺床上睡觉了。但他觉得这事不对劲,就对王×2说:“这人到底是谁?不把这事说清楚就没完。”王×2就说是同学,他俩越说越急就互相撕扯,撕扯当中他俩就滚到地上。掉地上他俩就不打了,王×2坐沙发了,他追过去坐沙发帮上。王×2看他过来就踹他肚子,他就急了,用右手手掌打了王×2脖子一下,王×2也动手打他,用右手揪,他用左手按住王×2右手,用右手掐住王×2脖子,他就这样掐了一会,感觉王×2揪他头发的手没劲了,他就松手了,把灯开了,发现王×2瘫在沙发上,已经没有呼吸、心跳了,他就慌了。他愣了十多分钟,非常害怕,把衣服穿上,他拿了一块白色防潮垫又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把尸体裹上,把尸体搬到车后备箱,又回屋把王×2的旅行包还有几件换洗衣服拿到车后座上,就开车在村里转了一圈。他想起村北边有一个机井,就想把尸体扔到井里。他把车开到机井边,打开后备箱把王×2尸体抱下来,顺着井沿把尸体顺下去,这期间防潮垫和塑料袋是否被风刮走记不清了,他又在旁边把王×2的包和衣服烧了。后来他回家看见王×2手机还在电脑桌上放着,他就拿起来看看,因为王×2跟他在一起这段时间一直关机。手机开了这段时间收到几条短信,这里面他就认识小娇。小娇当时发短信基本就是问王×2为什么关机,他就以王×2口吻给小娇回了一条,大概内容是:“转告郑×,我恨死他了。”然后他把王×2的手机卡拿下来,把王×2手机撅了。他害怕被处理,就用自己的手机装上王×2的手机卡,给自己的手机号发了一条短信,大概内容是:“哥我对不起你,欠你的我也还不起,就把车抵给你吧。”后他开车把王×2在车上的钱包和被他撅坏的手机和手机卡扔在音乐环岛附近的马路上。王×2没有呼吸后,他当时认定王×2已经死了,害怕被处理,就没有打“110”或“120”。抛尸的时候王×2穿黑色秋衣秋裤。他这么做是想制造王×2不是他杀死的证据,逃避处理。3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的身份情况以及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陈淑民、李玉秀、李小乐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经查,上述证明材料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人耿俊辉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以及耿俊辉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耿俊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耿俊辉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希望法院认定耿俊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耿俊辉因矛盾与被害人王×2发生争执,后耿俊辉扼压王×2颈部,致王×2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人耿俊辉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耿俊辉系被民警查获归案,其不具有自首情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具有过错,故对于耿俊辉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耿俊辉辩护人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俊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耿俊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俊辉在侦查阶段曾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耿俊辉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因被告人耿俊辉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所提缺乏赔偿依据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中要求过高部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耿俊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俊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耿俊辉限制减刑。三、在案扣押的黑色诺基亚牌型号1280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耿俊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交纳)。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李×1、王×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海地审 判 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