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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复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春、徐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春,徐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复执字第253号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2号西特区5幢,法定代表人:徐君银,机构代码:58509167-2。被执行人徐文春,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菊美,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文春、徐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徐文春、徐菊美应支付南��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等合计人民币8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4年7月3日,南京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春达成和解协议,徐浩为该和解协议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徐文春、徐菊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和2015年5月7日分别在淘宝网依法通过司法拍卖徐浩名下苏A×××××(车辆识别号:LSGVA×××××41,发动机号码:11×××××37)雪佛兰小汽车壹辆,两次拍卖均流拍。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招融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本案件的部分欠款,抵偿数额为上述车辆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值人民币伍万肆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同意,该案件程序性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