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法民初字第0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银山宾馆有限公司、重庆市家心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家心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银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沙法民初字第06959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大厦16层,组织机构代码70935814-9。代表人千敏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于根,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家心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9号渝高广场E座,组织机构代码70949463-4。法定代表人曾理,重庆市家心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妙灵,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585-5。法定代表人曾理,重庆银山宾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家心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银山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劲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