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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蒙XX与汤珏锋、广西亨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XX,汤珏锋,广西亨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蒙XX。委托代理人钟东航,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珏锋。被告广西亨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汇春路2-1号英华综合楼4层406号房。法定代表人汤珏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蒙XX诉被告汤珏锋、被告广西亨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XX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蒙XX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蒙XX已预交),减半收取1055元,由蒙XX负担;多预收的1055元,由本院向蒙XX清退。审 判 长  龙 昀审 判 员  韦泓涓代理审判员  余 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