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奇与张晓梅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李奇,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2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