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刘强,王红霞,赵兰良,李建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7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开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石俊,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强,男,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强,男,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红霞,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兰良,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建涛,男,生于1987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刘强、王红霞、赵兰良、李建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经双方协商和解处理完毕,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振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