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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史广涛与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广涛,胡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广涛,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巴楚监狱职工,现住喀什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娟,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企业职工,现住喀什地区。上诉人史广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广涛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广涛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广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上诉人史广涛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红审 判 员 王海���代理审判员 何 春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