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金仓与刘振杰、谨大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仓,刘振杰,谨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王金仓。委托代理人:王东奎,系王金仓之子。被申请人:刘振杰。被申请人:谨大洪。申请人王金仓因与李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金仓受伤。申请人王金仓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谨大洪、刘振杰所有的冀A×××××、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谨大洪、刘振杰所有的冀A×××××、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江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