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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金仓与刘振杰、谨大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仓,刘振杰,谨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王金仓。委托代理人:王东奎,系王金仓之子。被申请人:刘振杰。被申请人:谨大洪。申请人王金仓因与李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金仓受伤。申请人王金仓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谨大洪、刘振杰所有的冀A×××××、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谨大洪、刘振杰所有的冀A×××××、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江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