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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韦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贵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