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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方春与江苏博科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补正笔录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116-1号本院2015年4月29日对上诉人江苏科博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方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第二行裁定主文“准许上诉人丁梅芳撤回上诉”修改为“准许上诉人江苏科博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毛国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