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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爱连、郭永俊与郭永俊、倪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连,郭永俊,倪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吴爱连。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俊。被告:倪肖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连与被告郭永俊、倪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爱连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