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爱连、郭永俊与郭永俊、倪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连,郭永俊,倪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吴爱连。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俊。被告:倪肖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连与被告郭永俊、倪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爱连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