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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0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副69号。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盾,该公司法务部长。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石家庄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号盛阳门大厦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郭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石家庄市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新光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宏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250号裁决,以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6日及2014年9月1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记载,仲裁申请人博宏装饰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2012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并出示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联络单、多功能厅效果图、工程联络函,仲裁被申请人旭新光电公司对仲裁申请人博宏装饰公司出示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在质证过程中,旭新光电公司虽称多功能厅效果图只是要约,不能证明仲裁申请人的主张,且现在的实际效果图与仲裁申请人提供的效果图不一样,但其未对多功能厅效果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以上,有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笔录及卷宗所载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旭新光电公司所提被申请人博宏装饰公司提交的多功能厅效果图系伪造的问题,在仲裁开庭时,旭新光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多功能厅效果图是伪造的,虽然申请人旭新光电公司在本院审查时提交了21张多功能厅实景图照片及相应视频光盘,但不能证明该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的拍摄时间,亦不能以此证明博宏装饰公司提交的多功能厅效果图是伪造的。基于此,申请人旭新光电公司所提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主张不成立。综上,申请人旭新光电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石家庄市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