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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同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同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645号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杨家园西里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敬,董事长。被告王同锁,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兴义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同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兴义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开兴义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