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钟超与广州市摩斯卡箱包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超,广州市摩斯卡箱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7号原告:钟超,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摩斯卡箱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庭武。委托代理人:徐佳丽,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超诉被告广州市摩斯卡箱包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超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