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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安枝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31号罪犯陈安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与(2010)潍城未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安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安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4年12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安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原判罚金1000元,2015年履行1000元,达到100%,具有从宽情节。该犯缓期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陈安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安枝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