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张永芳。被告:张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与被告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原告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