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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张永芳。被告:张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与被告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原告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