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相贞申请执行刘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相贞,刘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魏相贞,女。被执行人刘天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天杰向申请执行人魏相贞支付木条款34534.5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天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德道审 判 员 李俊珊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