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廷禄与被执行人候有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禄,候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廷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候有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廷禄与被执行人候有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廷禄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候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1500元、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候有生拒不履行交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