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清,蒋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谢素清,无固定职业。被告:蒋项波,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清诉被告蒋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素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谢素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寅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