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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艳与被告王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王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王春艳,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系铁岭市柏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子健。(身份未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与被告王子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