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国向申请人王淑芬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建国在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人民币8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