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仲仁与侯国庆、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张仲仁,男,1943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国庆,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嘉琛,该公司董事长。张仲仁诉侯国庆、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国庆、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张仲仁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现该公司的土地已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侯国庆、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