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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曲民初字第52号原告:苗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7日在曲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09年7月9日生育长子王孜涵,2013年3月2日生育次子王孜勋,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孜涵、次子王孜勋均由原告苗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海英审 判 员  贾志冰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