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悦与张雪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张雪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悦。被告:张雪娇。原告王悦诉被告张雪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王悦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王悦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