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刘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刘凤侠,女,蒙古族,住址略。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申请执行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刘凤侠在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号内股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振川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家园的房屋为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凤侠在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号已被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刘振川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振川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家园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