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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房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撤销对被执行人房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