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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孟凡跃、戴金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顺丰快递员,住安徽省固镇县。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粮贸市场附近“小五菜馆”饭店内饮酒。当日21时许,其驾驶皖C×××××号面包车沿谷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路中段,又沿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与谷阳路交叉口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面包车,从固镇县城关镇粮贸市场附近“小五菜馆”饭店行驶至东风路与谷阳路交叉口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当晚,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户籍信息,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固诚鉴(2015)毒检字第15031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血乙醇测定当事人标本采集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程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