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白全有与安平、何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全有,安平,何文生,任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白全有,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安平,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何文生,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建科,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白全有申请执行安平、何文生、任建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全有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