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广全与陈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全,陈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李广全,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陈天,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全与被告陈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全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