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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敖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86号罪犯敖宇,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罪犯敖宇抢劫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敖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敖宇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准许敖宇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在2013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分别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敖宇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敖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欣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