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鲁学强、全秀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鲁学强,全秀琴,全明龙,丁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学强。被执行人全秀琴,系鲁学强之妻。被执行人全明龙。被执行人丁明荣,系全明龙之妻。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鲁学强、全秀琴、全明龙、丁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