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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学燕、鲁明锋与鲁明锋、鲁明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燕,鲁明锋,鲁明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刘学燕。委托代理人汪宗保,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明锋。被告鲁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燕诉被告鲁明锋、鲁明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燕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燕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锐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