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学燕、鲁明锋与鲁明锋、鲁明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燕,鲁明锋,鲁明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刘学燕。委托代理人汪宗保,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明锋。被告鲁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燕诉被告鲁明锋、鲁明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燕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燕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锐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