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戚桂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难以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愿承担家庭开支,不为家庭付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8月外出打工,长年不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不要求处理。对被告兄弟陈金平享有债权2.5万元(无借条)由原告享有。原告向本院提供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昆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该村村民陈某,因与其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3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目前不落不明。��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等情况属实,其余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以及子女尽心尽责。被告仅是外出打工,不是下落不明,被告外出打工的收入大部分都交给了原告,且被告每次回家均与原告团聚,双方没有分居。婚后双方虽偶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被告同意不进行处理。对原告所述债权情况不清楚。被告外出打工初期因生活困难曾向他人借款2.5万元,该情况原告不知情,但因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日常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对被告所述债务情况不清楚,不予认可,即使存在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致起讼争。审理中,被告兄弟陈金平到庭反映,被告与原告系在外打工过程中相识,双方再婚后,被告将户口迁入原告户籍地。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其于今年春节前回来一天,告知我公司派其长驻柬埔寨已两年,回来后未在老家生祠居住,可能在城区住宾馆。陈金平平时与被告很少联系,被告偶尔打电话回来,但陈金平无法主动联系到被告,被告也未告知其准确地址。被告再婚后基本不过问父母,与父母也无联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未加珍惜,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尤其是近两年来被告外出后��家庭成员间联系较少,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表示不要求进行处理,本院不再涉及。对原、被告各自申报的债权债务,因对方均予以否认,各方亦不能举证证明各自所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依法不予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20×××88)。(接下页)审 判 长 戴 佺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