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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潘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波,潘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潘立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略。申请执行人张金波与被执行人潘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