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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洪辉与北京远景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辉,北京远景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加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412号原告李洪辉,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印,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远景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32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华锋,经理。被告王加如,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辉与被告北京远景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王加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洪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