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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邹吉祥诉被告魏艳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祥,魏艳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邹吉祥,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满族,无业。被告:魏艳娟,女,52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祥诉被告魏艳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