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邹吉祥诉被告魏艳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祥,魏艳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邹吉祥,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满族,无业。被告:魏艳娟,女,52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祥诉被告魏艳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