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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桑子训、桑仔燕等与晁中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子训,桑仔燕,桑建永,桑希俊,桑永军,桑圣奎,桑希秀,桑长江,桑仔信,晁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桑子训,农民。申请执行人桑仔燕,农民。申请执行人桑建永,农民。申请执行人桑希俊。申请执行人桑永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桑圣奎。申请执行人桑希秀,农民。申请执行人桑长江。申请执行人桑仔信。被执行人晁中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子训、桑仔燕、桑建永、桑希俊、桑永军、桑圣奎、桑希秀、桑长江、桑仔信与被执行人晁中云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