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毅诉被告左传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洪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方正东街X。委托代理人钟某,四川X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男,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七巷X号。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X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左某送达了传票等权利义务通知书,原告洪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