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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福才与刘继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才,刘继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才,农民。被执行人刘继攀,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福才与被执行人刘继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刘福才的申请,被执行人刘继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福才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继攀支付了案款60000元,余款申请人刘福才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