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乔某某,女,1965年2月5日出生。被告侯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