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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申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包格日乐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呼刑申字第0010号包格日乐吐:你因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呼刑二终字第0003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参与寻衅滋事的第一、二、三、四起案件证据不足,认定敲诈勒索罪也不能成立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对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有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文书、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充分证明包格日乐吐参与了以上四起寻衅滋事案件,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