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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红兵、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君及谭俊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红兵,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谭俊武,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红兵,男。委托代理人:刘昌福,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西坪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路火炬城M6组团1栋4楼。法定代表人:李涤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15室。法定代表人:罗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小君,男。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俊武,男。再审申请人刘红兵、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君及原审原告谭俊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红兵、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