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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志林、安丽军等与李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林,安丽军,安成,张万金,李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张志林,农民。原告安丽军,农民。原告安成,农民。原告张万金,农民。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林、安丽军、安成、张万金与被告李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林、安丽军、安成、张万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文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