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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隆润经贸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张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隆润经贸有限公司,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张艳,倪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隆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负责人倪化波。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倪化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隆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