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安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孙安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周,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孙安平存款1207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安平银行存款12074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孙安平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