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3号申请人韦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叶某某给付申请人韦某某经济帮助费30000元。因被执行人叶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韦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某某11000元,被执行人叶某某尚欠申请人韦某某19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关于叶某某给付韦某某经济补助费19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鞠洪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