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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淄博聚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赵永楼、李现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聚高工贸有限公司,赵永楼,李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聚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周隆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高爱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楼。被执行人李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聚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楼、李现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雷 来源: